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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突民初字第1019号

马经华与王焕付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突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8
公开日期
2016-05-21
所属地区
突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马经华,王焕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突民初字第1019号原告马经华,男,196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突泉县。被告王焕付,男,35岁,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突泉县。

原告马经华诉被告王焕付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马经华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经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经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马经华负担。

审判员 吴 迪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乌云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