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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1执194号

史光均与陈德胜覃嫦晶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史光均,陈德胜,覃嫦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1执194号申请执行人史光均,男,1970年10月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陈德胜,男,1986年5月1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执行人:覃嫦晶,女,生于1985年1月2日,汉族,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史光均与被执行人陈德胜、覃嫦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作出的(2015)万法民初字第0497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史光均于2016年0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534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调查到被执行人的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万法民初字第0497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保留申请执行人史光均的债权534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谭 毅

审判员 游 兵

审判员 谭瑞萍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朱 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