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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荣执字第249号

鞠洪斌与鞠维贞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8
公开日期
2016-05-23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荣执字第249号申请执行人鞠洪斌被执行人鞠维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鞠洪斌与被执行人鞠维贞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荣成民初字第19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应付给申请执行人花生油41斤,花生饼113斤。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2012)荣成民初字第19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邹国强

审判员  于海明

审判员  于浩志二0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