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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囊执字第63-1号

丁增与尕桑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囊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8
公开日期
2018-09-17
所属地区
囊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丁增,尕桑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囊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囊执字第63-1号申请执行人丁增,男,1968年10月5日出生,藏族,农民,系青海省囊谦县坎达村人,现住囊谦县香达镇,身份证号:XXX被执行人尕桑,男,藏族,1969年1月5日出生,文盲,牧民,系青海省囊谦县东坝乡人,现住囊谦县东坝乡,身份证号:XXX申请执行人丁增与被执行人尕桑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0日作出的(2014)囊民初字第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5日依法立案进行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尕桑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尕桑目前再没有任何可供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丁增在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供执行的财产,依照>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囊执字第63号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熟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田 玉 康

代理

审判员 成林更松

代理

审判员 江羊旺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俄金旺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