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年1622执字第00356-1号申请执行人李芳,女,汉族,1979年2月出生,住安徽省蒙城县。被执行人周鹏,男,汉族,1983年10月出生,住安徽省蒙城县.被执行人周波,男,汉族,1982年11月出生,住安徽省蒙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蒙民一初字第012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2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周鹏在中国建设银行蒙城支行工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彭 鹏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朝宏附相关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等财产。人民法院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