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11执315号
申请执行人:田志勤
被执行人:张广镇
被执行人:王凤侠
被执行人:济宁君为商贸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济宁江峰家电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刘运福
被执行人:嘉祥麒润电器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刘仲年本院受理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0811执31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辉
审判员 林建军
审判员 曾兆新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郭延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