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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11执315号

田志勤与张广镇、王凤侠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8
公开日期
2016-05-19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田志勤,张广镇,王凤侠,济宁君为商贸有限公司,济宁江峰家电有限公司,刘运福,嘉祥麒润电器有限公司,刘仲年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11执315号

申请执行人:田志勤

被执行人:张广镇

被执行人:王凤侠

被执行人:济宁君为商贸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济宁江峰家电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刘运福

被执行人:嘉祥麒润电器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刘仲年本院受理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0811执31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辉

审判员 林建军

审判员 曾兆新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郭延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