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083民初1695号

徐彩霞与冯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8
公开日期
2016-05-23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徐彩霞,冯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3民初1695号原告徐彩霞。被告冯骥。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彩霞与被告冯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彩霞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冯骥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彩霞撤回对被告冯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620元由原告徐彩霞负担。

审判员 李 燕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魏瑞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