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00813号
申请执行人:章巧红。
被执行人:西峡县宏超冶耐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运超。章巧红与西峡县宏超冶耐材料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西峡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5)西民二初字第763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西峡县宏超冶耐材料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章巧红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案被执行人西峡县宏超冶耐材料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章巧红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西峡县宏超冶耐材料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章巧红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西峡县人民法院(2015)西民二初字第763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南娟锋执行员 牛连青执行员 王 爽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亚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