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26执2-3号申请执行人赖诗仁,男,1952年7月30日出生,侗族,退休干部,住广西三江侗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崔玉仙,女,汉族,1958年8月20日出生,住广西三江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广西旭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三江分公司,住所地三江侗族自治县。负责人李旭光,该分公司经理。赖诗仁、崔玉仙与广西旭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三江分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5)三民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广西旭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三江分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赖诗仁、崔玉仙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广西旭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三江分公司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广西旭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三江分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查明被执行人广西旭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三江分公司在三江侗族自治县古宜镇兴宜街有房产,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广西旭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三江分公司所有的位于三江侗族自治县古宜镇兴宜街26号金穗商贸城一层及负一层房产(该房产已抵押于银行)。另查明被执行人在三江县天宇电器商行有租金收入,本院提取被执行人广西旭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三江分公司在三江县天宇电器商行的每月租金收入至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因履行期限较长,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广西旭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三江分公司每月有租金收入履行义务,且申请执行人赖诗仁、崔玉仙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广西旭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三江分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赖诗仁、崔玉仙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三民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 超
审判员 刘 静
审判员 罗永辉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潘华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