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3民初1309号原告周红光。
委托代理人:杨建波,文登侯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君楠。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红光诉被告王君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红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于连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邵振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