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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3民初1309号

周红光与王君楠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8
公开日期
2016-05-23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周红光,王君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3民初1309号原告周红光。

委托代理人:杨建波,文登侯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君楠。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红光诉被告王君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红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于连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邵振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