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03执370-2号
申请执行人:天长市天京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天长市广陵路、金集路交界口,组织机构代码64724884-6。
法定代表人:孙玉成,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大恒竹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69105389-9。
法定代表人:杨俊选,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天长市天京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大恒竹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的两台变压器及其相关用电设备,暂时无法处置,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宣圣文
审判员 孙 武
审判员 张 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