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02执353号申请执行人张海文,男,197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桥沟镇柳树店村。被执行人余延军,男,198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桥沟镇烟洞沟村。张海文申请执行余延军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30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2月2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余延军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20000元、执行费200元,后申请执行人张海文与被执行人余延军在我院督促下双方协商解决,申请执行人张海文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予撤诉。本案执行费200元由申请执行人张海文自行承担,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302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汪成龙
审判员 贾虎平
审判员 王 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任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