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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02执208号

申请人马海玲申请执行郝小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8
公开日期
2016-05-21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02执208号申请执行人马海玲,女,196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延安市甘泉县城内凤凰区***号。被执行人郝小桢,男,198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双拥大道供电二区*号楼*单元***室。马海玲申请执行郝小桢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延中民终字第013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传票,责令被执行人郝小桢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59399元、执行费790元。后被执行人郝小桢将该案案件款59399元、执行费790元交纳至本院。申请执行人马海玲将案件款领取,现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延中民终字第013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汪成龙

审判员  贾虎平

审判员  王 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任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