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02执208号申请执行人马海玲,女,196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延安市甘泉县城内凤凰区***号。被执行人郝小桢,男,198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双拥大道供电二区*号楼*单元***室。马海玲申请执行郝小桢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延中民终字第013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传票,责令被执行人郝小桢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59399元、执行费790元。后被执行人郝小桢将该案案件款59399元、执行费790元交纳至本院。申请执行人马海玲将案件款领取,现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延中民终字第013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汪成龙
审判员 贾虎平
审判员 王 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任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