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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301执保85号

张军申请保全执行李芳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8
公开日期
2016-05-23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军,苏德贤,李芳焕,张蕊,何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01执保85号原告张军,男,41岁,住昆明市西山区前卫街道办事处肖家营村**号。被告苏德贤,男,51岁,住楚雄市开发区苏祥街上苏小区**幢**号。被告李芳焕,女,48岁,住楚雄市开发区苏祥街上苏小区*幢**号。被告张蕊,女,27岁,住楚雄市开发区永安路永安小区*幢*号。被告何进,男,30岁,住楚雄市开发区永安路永安小区*幢*号。张军申请保全执行李芳焕、苏德贤、张蕊、何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保全标的为170万元【保全查封李芳焕、苏德贤共同共有的位于楚雄市开发区丰胜路上苏花园小区54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00133414号】,现已保全查封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楚雄市人民法院(2016)云2301民初1004号民事裁定书已全部保全完毕,应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朱 雷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茶兴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