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2民保更1号申请复议人:刘铎。人身保护令
申请人:窦雪。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作出(2016)津0102民保令第4号人身安全保护令。刘铎不服,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复议。
本院认为,(2016)津0102民保令第4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刘铎申请复议理由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撤销(2016)津0102民保令第4号人身安全保护令。
代理
审判员 赵龙飞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娟遭遇家庭暴力时,请于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或者向所在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