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1执262号申请执行人沧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定代表人谢德俭,局长。被请执行人沧州兴沧园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县大官厅乡大刘蔡村。法定代表人刘桂震。申请人沧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被申请执行人沧州兴沧园食品有限公司行政非诉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执行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法律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经合议,
裁定如下: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21执262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吕世林
审 判 员 朱秀刚
人民陪审员 刘桂荣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祁建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