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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003民初499号

方红与汤彩美、汤桂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8
公开日期
2016-05-23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方红,汤彩美,汤桂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003民初499号

原告:方红。

被告:汤彩美。

被告:汤桂兰。

原告方红因与被告汤彩美、汤桂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提交诉状,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崔志强独任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方红于2016年5月18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汤桂兰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方红自愿撤回对被告汤桂兰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红撤回对被告汤桂兰的起诉。

审判员  崔志强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朱 蓓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