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栖执字第512-1号

慕京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慕京芝,刘海峰,崔立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栖执字第512-1号申请执行人慕京芝。被执行人刘海峰。被执行人崔立君。申请执行人慕京芝与被执行人刘海峰、崔立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慕京芝已申请立案执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栖民一初字第126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刘海峰名下的位于栖霞市迎宾路924号3单元6层西户(证号:00014966)房屋一套;

二、上述财产查封期间由被执行人保管,但不得买卖、毁损、抵押、赠与或以其它方式设定权利负担。

三、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林 远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岩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