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黔0329民初857号

兰某某与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兰某某,尹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9民初857号原告兰某某,女,贵州省余庆县人。被告尹某某,男,贵州省余庆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兰某某诉被告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兰某某于2016年5月18日以与被告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兰某某在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本院宣告判决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兰某某承担。

审判员  黄胜勇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卫 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