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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21执592号

凤台县国土资源局与吴二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8
公开日期
2016-05-20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凤台县国土资源局,吴二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421执592号

申请执行人:凤台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凤台县城关镇凤城。

被执行人:吴二相,男,197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凤台县。本院在执行凤台县国土资源局与吴二相土地行政处罚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421行审57号行政裁定书,于2016年5月9日向被执行人吴二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行政裁定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冻结)被执行人吴二相存款159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胡晓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韩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