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421执592号
申请执行人:凤台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凤台县城关镇凤城。
被执行人:吴二相,男,197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凤台县。本院在执行凤台县国土资源局与吴二相土地行政处罚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421行审57号行政裁定书,于2016年5月9日向被执行人吴二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行政裁定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冻结)被执行人吴二相存款159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胡晓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韩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