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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24执97号

黄绍良、融安县建安页岩机砖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融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8
公开日期
2018-08-14
所属地区
融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绍良,融安县建安页岩机砖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24执97号申请执行人黄绍良,男,1975年出生,住融安县。被执行人融安县建安页岩机砖厂,住所地:融安县长安镇和寨村。法定代表人郑朝晖。黄绍良申请执行融安县建安页岩机砖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融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5)融安民一初字第6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黄绍良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1634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融安县建安页岩机砖厂已向申请人黄绍良支付案件款16340元。现申请执行人黄绍良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执行,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0224执97号案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克文

审 判 员  罗家宏

代理

审判员  陈焕斌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韦 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