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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3执77号

赵象全与高玉卓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8
公开日期
2016-05-23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象全,高玉卓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3执77号

申请执行人:赵象全

被执行人:高玉卓上列双方当事人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10日审结。该案(2015)寿稻民初字第431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高玉卓银行存款1600.00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洪江执行员  罗志海执行员  张树立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黄 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