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3执77号
申请执行人:赵象全
被执行人:高玉卓上列双方当事人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10日审结。该案(2015)寿稻民初字第431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高玉卓银行存款1600.00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洪江执行员 罗志海执行员 张树立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黄 振 来自
赵象全与高玉卓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3执77号
申请执行人:赵象全
被执行人:高玉卓上列双方当事人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10日审结。该案(2015)寿稻民初字第431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高玉卓银行存款1600.00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洪江执行员 罗志海执行员 张树立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黄 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