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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205民初691号

蔡占新与罗梅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蔡某,罗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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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205民初691号原告蔡某,男,1974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被告罗某,女,1990年10月16日出生,回族,无业,住宁夏西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与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罗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属于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撤回对被告罗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蔡某负担。

审判员  杨连成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徐 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