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4民初1953号原告朱胜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施涌涌,上海市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俞国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立标、吴纪国,浙江曹娥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乐沃诗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湾上虞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陈尧灿,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胜阳与被告俞国军、浙江乐沃诗纺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胜阳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俞国军、浙江乐沃诗纺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身权利所作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胜阳撤回对被告俞国军、浙江乐沃诗纺织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依法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石学敏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梁徐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