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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02执732号

申请人张哲申请执行陕西圣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8
公开日期
2016-05-21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哲,陕西圣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02执732号申请执行人张哲,男,汉族,1982年2月26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嘉岭路**号院*单元***室。被执行人陕西圣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兴庆路**号。法定代表人苏忠贵,该公司总经理。张哲申请执行陕西圣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延中民一终字第008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陕西圣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张哲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圣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履行案件款115851.71元,案件受理费2732元,共计118583.71元,申请执行人张哲已领取上述案件款。至此,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延中民一终字第008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  汪成龙

审判员  贾虎平

审判员  王 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郭 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