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1民初6981号
原告:北京居然家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甲3号地下一层
法定代表人:汪林朋,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海龙,男,1992年10月20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北京市东城区北三环东路36环球贸易中心A座2008。
被告:天津巴洛克华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福源道18号512-20,。
法定代表人:赵欣荣,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行,北京尚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受理原告北京居然家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居然公司)诉被告天津巴洛克华誉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洛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巴洛克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主张其住所地位于天津市武清开发区,故申请本院将该案移送至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经审查,本案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涉案的租赁房屋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甲3号居然大厦第×层(电梯楼层)×××室,本院依法对该案享有管辖权,被告巴洛克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天津巴洛克华誉商贸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未上诉者,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七十元。
代理
审判员 李双庆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丽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