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903民初978号原告遂宁市遂州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遂宁市遂州中路****号。法定代表人夏军,该社理事长。被告刘红军,男,汉族,生于1978年6月5日。被告胡巧,女,汉族,生于1987年9月28日。被告罗智可,男,汉族,生于1977年7月26日。被告张曼丽,女,汉族,生于1981年4月27日。
原告遂宁市遂州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刘红军、胡巧、罗智可、张曼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遂宁市遂州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300元,经审批予以免交。
审判员 陈彦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舒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