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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2执756号

移送执行谭少荣罚金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8
公开日期
2018-09-07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谭少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2执756号移送执行人:本院刑庭。

被执行人:谭少荣,男,1965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洪德七巷××号地下全部。本院在执行本院刑庭移送执行谭少荣缴纳罚金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向银行、车管所、房管局等调查了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情况,目前,本案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严格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必要调查,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强制执行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贺雁青

审判员  杨 桦

审判员  刘学洁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 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