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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5民初2379号

赵某与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5民初2379号原告赵某。被告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屈芳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