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5民初2379号原告赵某。被告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屈芳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