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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26执31号

苏忠显、黎金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那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8
公开日期
2018-08-14
所属地区
那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苏忠显,黎金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26执31号申请执行人苏忠显,男,1973年9月15日出生,壮族,一级建造师,住南宁。被执行人黎金霞,女,1965年12月28日出生,壮族,医生,住南宁市青秀区。我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忠显与被执行人黎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那坡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2日作出的(2014)那民一初字第451号民事判决书及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9月23日作出的(2015)百民一终字第46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经我院执行干警实地调查,被执行人黎金霞家中困难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四查两查也未发现其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百民一终字第467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立案执行的(2016)桂1026执31号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梁汉新执行员  李康德执行员  黄乃丘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林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