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民申824号

四川省乐山市华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张传捷、汪弋力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当事人
四川省乐山市华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传捷,汪弋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民申824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四川省乐山市华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致江路***号。

法定代表人:胡秀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费旭燕,四川乐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张传捷,女,197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汪弋力,男,199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再审申请人四川省乐山市华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华冠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传捷、汪弋力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乐民初字第18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华冠公司于2016年5月19日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华冠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四川省乐山市华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何映江

代理

审判员  戚小虎

代理

审判员  蒋 艳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