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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执字第00711号

康军健与刘士堂、凤台县士堂建材销售中心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8
公开日期
2016-05-20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康军健,刘士堂,凤台县士堂建材销售中心,朱传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0711号

申请执行人:康军健,男,1980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

被执行人:刘士堂,又名刘士莹,男,197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

被执行人:凤台县士堂建材销售中心,住所地安徽省凤台县。

负责人:余洪章。

被执行人:朱传群,又名朱群,男,1976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本院在执行康军健诉刘士堂、凤台县士堂建材销售中心、朱传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凤民一初字第000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30日向被执行人刘士堂、凤台县士堂建材销售中心、朱传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冻结)被执行人刘士堂、凤台县士堂建材销售中心、朱传群存款1099328.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胡晓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丁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