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0711号
申请执行人:康军健,男,1980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
被执行人:刘士堂,又名刘士莹,男,197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
被执行人:凤台县士堂建材销售中心,住所地安徽省凤台县。
负责人:余洪章。
被执行人:朱传群,又名朱群,男,1976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本院在执行康军健诉刘士堂、凤台县士堂建材销售中心、朱传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凤民一初字第000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30日向被执行人刘士堂、凤台县士堂建材销售中心、朱传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冻结)被执行人刘士堂、凤台县士堂建材销售中心、朱传群存款1099328.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胡晓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丁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