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02执348号申请执行人朱序清,男,汉族,1960年12月27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榆林市榆阳区镇川镇陈家坡村村民,现住该村。公民身份证号码:6127011960********。被执行人朱序海,男,汉族,1949年8月4日出生,初中文化,榆林市交通工程公司退休职工,榆林市榆阳区上郡南路居民,现住榆林市榆阳区太白路粮食储备库。公民身份证号码:6127211949********。朱序清申请执行朱序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23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朱序海未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朱序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朱序海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在榆林市榆阳区。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已经委托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代为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2)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执34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汪成龙
审判员 贾虎平
审判员 王 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焦 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