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331执189号

何兰英、荔浦杜莫富兴衣架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8
公开日期
2018-08-13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何兰英,荔浦杜莫富兴衣架厂,王国良,王庆玲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31执189号

申请执行人:何兰英,女,196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荔浦县。

被执行人:荔浦杜莫富兴衣架厂,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杜莫镇杜莫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王庆玲。

被执行人:王国良,男,1974年2月8日出生,地址浙江省缙云县。

被执行人:王庆玲,女,1975年8月27日出生,地址浙江省缙云县。本院在执行何兰英申请执行荔浦杜莫富兴衣架厂、王国良、王庆玲关于追索劳动报酬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经合议庭评议,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荔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331民初6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重新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陶改华

代理

审判员  黄祖建

代理

审判员  蒋淑艳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欧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