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执字第3365号被执行人王兰华。被执行人王兰华罚金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作出(2015)淮刑初字第037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1、被执行人王兰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剩余违法所得2790责令退赔。因被执行人王兰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将本案移送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王兰华银行存款等财产,但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事实,有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送达回执、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罚金是否得以执行取决于被执行人王兰华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淮刑初字第3365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王兰华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本院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车正义
审判员 张 颖
审判员 马力龙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戴冬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