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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82执704号

王富强与王茂毅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8
公开日期
2016-05-23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富强,王茂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2执704号申请执行人王富强。被执行人王茂毅。申请执行人王富强与被执行人王茂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荣人商初字第9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王茂毅于2016年1月30日前向王富强支付20000元。民事调解书生效后,王茂毅仅支付10000元。执行中,经本院催促执行,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付款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2015)荣人商初字第9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永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唐永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