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81执350-1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申请执行人司某某。申请执行人李某燕。申请执行人赵某静。法定代理人赵某雪
法定代理人:李某燕。被执行人某某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康某某。被执行人郜某顺。被执行人崔某娥。被执行人李某慧。被执行人郜某嘉。
法定代理人:李某慧。本院在执行赵某某、司某某、李某燕、赵某静、赵某雪诉某某服务中心、郜某顺、崔某娥、李某慧、郜某嘉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的武安市人民法院(2015)武民初字第0077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全国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其他调查途径进行调查,均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人民法院对该案的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5)武民初字第0077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苗永斌
人民陪审员 温爱兵
人民陪审员 王 梁
二〇一六年五月一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国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