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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30民初297号

张建与孟庆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8
公开日期
2016-05-23
所属地区
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建,孟庆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30民初297号

原告:张建。

委托代理人:张学文。

被告:孟庆娥。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与被告孟庆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期间,原告张建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建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元减半收取38.5元,由原告张建负担。

审判员  汪西坤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靳开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