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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藏0102执153号

赵建平申请徐建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建平,徐建民,拉萨市旅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藏0102执153号申请执行人赵建平,男,汉族,经商,原住成都市青羊区。被执行人徐建民,男,汉族,经商,原住拉萨市林聚路。被执行人拉萨市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林聚路27号。我院于2016年2月23日受理申请执行人赵建平申请执行徐建民、拉萨市旅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5)城民一初字第4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12日生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徐建民、拉萨市旅游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及人身下落进行了调查:共收到回执10份。查明被执行人在我区银行系统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2016年4月24日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法院协助调查其财产情况,至今未回函。申请执行人无法向法院提供可供法院执行的财产线索且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执行我院作出的(2015)城民一初字第430号民事判决书。

二、本次执行终结后如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有可提供人民法院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再次启动执行程序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宋  楠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唐曲央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