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执恢24号申请执行人厦门市卓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巷西路。法定代表人颜裕朝,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马群安。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执行人陕西永福祥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乾县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杨全福,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3)咸秦证字第2228号执行证书,于2003年6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主动向权利人偿还借款本金330万元及利息等。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由被执行人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55万元后,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消灭等。现当事人双方已经按照该协议履行完毕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03)咸秦证字第2228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振辉
审判员 田智会
审判员 贾有忠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 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