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24执627号申请执行人王文伟,居民。被执行人李金贵,居民。申请执行人王文伟与被执行人李金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南民初字第08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财产调查、扣划银行存款等执行措施,已经执行到位3100元,尚未执行到位26900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但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权利人同意终结执行。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和解协议书、谈话笔录、证明、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回执、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回执、民事裁定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南民初字第08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不能按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 刚执行员 周灌怀执行员 吴 鹏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宋瑞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