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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403执恢33号

申请执行人刘辉与被执行人张友仁、刘洪霞质押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8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辉,张友仁,刘洪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403执恢33号

申请执行人:刘辉

委托代理人:于香

被执行人:张友仁

被执行人:刘洪霞本院在执行刘辉申请执行张友仁、刘洪霞质押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次执行了2650元(大写:贰仟陆佰伍拾圆)。经查,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财产查询结果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有查询回执和笔录在卷为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2015)抚东民二初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于翠彬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田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