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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22执206号

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鱼圈信用社与巴有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8
公开日期
2016-05-23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鱼圈信用社,巴有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22执206号

申请执行人: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鱼圈信用社(现更名为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鱼圈支行)代表人:矫振富,职务:行长

被执行人:巴有生,男,1967年0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农安县。申请执行人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鱼圈信用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巴有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5农民督字第3484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鱼圈信用社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巴有生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无准确下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农民督字第3484号支付令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初春光

审 判 员  陈友民

代理

审判员  何 妍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