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2执701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东风南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黄埔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负责人:任军,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伟生,北京市北斗鼎铭(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刘介雄,男,196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申请执行人广州东风南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黄埔分公司(以下简称“东风黄埔公司”)与被执行人刘介雄场地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穗黄法民三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判决内容:被执行人刘介雄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东风黄埔公司退还租金押金7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该款从2015年1月1日起至实际退还日止的利息;同时,赔偿申请执行人东风黄埔公司装修损失5万元。案件受理费3022元、公告费560元由被执行人刘介雄负担。但被执行人刘介雄并没有履行上述还款和赔偿义务。2016年3月1日,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以及上述生效民事判决书以(2016)粤0112执701号案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还款和赔偿义务,但被执行人刘介雄并没有履行上述义务。本院依职权向多家银行机构查询后,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扣划的存款;向车辆管理和国土房管部门查询后,无发现被执行人有车辆和房地产登记信息,故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也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表示无法提供相关财产线索,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因此,应中止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12执70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中止情形消失后,权利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 桦
审 判 员 潘 田
代理
审判员 王新喜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李宏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