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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6执994号

翟肖航与宁波鸿辉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6执994号申请执行人翟肖航。被执行人宁波鸿辉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法定代表人陈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翟肖航与被执行人宁波鸿辉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宁波鸿辉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现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翟肖航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206执99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 敏

代理

审判员  宛敏强

代理

审判员  赵 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代

书 记员  卢孟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