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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3行审586号

莱州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莱州市裕润工贸有限公司土地行政处罚一案的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莱州市国土资源局,莱州市裕润工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683行审586号申请执行人莱州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莱州市建新东街**号。法定代表人李炳珍,局长。委托代理人崔永军,莱州市国土资源局城区分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赵丽丽,莱州市国土资源局城区分局副局长。被执行人莱州市裕润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法定代表人杨峰,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莱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莱国土资罚发(2015)683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称,被执行人莱州市裕润工贸有限公司自2007年5月始,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莱州市文峰路街道枣林村土地3900平方米(5.85亩:其中一般耕地120平方米,未利用地3780平方米)建胶厂,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0日对被执行人作出莱国土资罚发(2015)683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1、没收莱州市裕润工贸有限公司在非法占用的390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2、处以每平方米25元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玖万柒仟伍佰圆整(¥97500元)。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亦不履行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9日催告被执行人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处罚决定第2项内容即“处以每平方米25元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玖万柒仟伍佰圆整(¥97500元)”审查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询问调查笔录、土地违法案件现场勘测笔录、地类认定和平面图、照片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动履行催告书和送达回证等为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莱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催告后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缴纳罚款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及有关法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予强制执行莱国土资罚发(2015)683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第2项内容;

二、限被执行人莱州市裕润工贸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后十日内将罚款人民币玖万柒仟伍佰圆整(¥97500元)交至莱州市人民法院。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予以强制执行。执行费1363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海丽

审 判 员  吕华波

人民陪审员  王锡存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任春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