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2执637号申请执行人周克。被执行人闫荣金。申请执行人周克与被执行人闫荣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荣滕民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闫荣金向周克支付151670元。民事判决书生效后,闫荣金未履行款项支付义务。执行中,经本院催促执行,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付款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2015)荣滕民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217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永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唐永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