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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81民初1328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阜支行与孟某、安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8
公开日期
2016-05-21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阜支行,孟某,安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81民初1328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阜支行。

负责人:王瑞昌,行长。住所地:曲阜市春秋路6号。

委托代理人:孔凡清,山东曲圣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孟某。

被告:安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孟某、安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还清拖欠的贷款为由,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阜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62元,减半收取168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曹诗敏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段立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