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81民初1328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阜支行。
负责人:王瑞昌,行长。住所地:曲阜市春秋路6号。
委托代理人:孔凡清,山东曲圣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孟某。
被告:安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孟某、安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还清拖欠的贷款为由,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阜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62元,减半收取168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曹诗敏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段立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