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乾执字第00422号申请执行人王会玉(又名王生歌),女,汉族。被执行人何列列,女,汉族。被执行人王东洋,男,汉族。被执行人王党琪,男,汉族。案由:人身权纠纷。申请人王会玉申请执行何列列、王东洋、王党琪人身权纠纷一案,王会玉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9日做出的(2015)咸中民终字第012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何列列、王东洋、王党琪赔偿其医疗费等共619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诉讼费189元。本院予以受理。本院经多次执行,现执行回案件款6754元(含50元执行费)申请人王会玉拒绝领取相关案件款,故本院已将相关案件款予以提存,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咸中民终字第012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冉军岗
审判员 张利军
审判员 侯军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