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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24执136号

侯建华与申薛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8
公开日期
2018-09-27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侯建华,薛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4执136号申请执行人侯建华,女,生于1953年8月20日,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住长宁县。委托代理人陈统超,长宁县硐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薛强,男,生于1980年4月20日,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住长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长民初字第1235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侯建华与被执行人申薛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薛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侯建华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9000元及利息,未能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5)长民初字第1235号民事调解第二项和第三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侯建华发现被执行人人薛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胡良清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 彬 来源:百度“”